东海县硅工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东海县硅工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Donghai Silicon Industry Institute, 简称SII。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东海县境内和东海县业主在县外从事硅产业生产、经营、销售、检测、科研等业务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东海县硅工业行业的自律组织。本会可根据行业发展设立分会,分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本协会在东海硅工业行业中的桥梁、信息、窗口、服务、信誉保证五个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东海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东海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接受东海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东路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利用晶硅网、硅产品展厅、硅产业宣传片搭建的宣传平台,全面展示东海硅产业现状、地位和成就,扩大产业影响,发挥协会对外宣传的窗口作用;
(二)开展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整理、统计和分析工作,编写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硅产业发展情况调查报告》,反映产业发展情况和企业的呼声要求,提出产业规划、产业管理、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和落实有关方针政策,搭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通过编发书籍资料、信息通讯、行业简报等方式,定期发布硅材料产品信息、市场信息和科研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四)利用协会形象和声誉,公正客观地推介会员企业的资质信誉、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等情况,为会员上市、贷款、合作、评优评先、申报项目、进出口报关等活动提供必要的证明,充分发挥协会的信誉保证作用;
(五)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和协调,协助会员企业争创市级、省级、国家级品牌;
(六)开展行业座谈、行业评比、组团参展等活动,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行业凝聚力;
(七)开展石英原料及产品检测,吸引外地石英原料商,为企业寻找原料供应渠道,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八)引导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纠正行业不正当竞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配合企业和相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吸引外地客商到东海县投资建厂,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职能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在东海县境内和东海县业主在县外从事硅材料生产、经营、检测以及开展与硅产业相关的科研、教育、服务,并依法取得工商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凡是县外从事硅材料生产、加工、制造、服务的企业,自愿要求入会并符合入会条件的,可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名誉会员,和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第八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颁发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如实反映本企业资质信誉、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等情况,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帮助;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咨询、宣传等服务;
(四)对其他会员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提出意见;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研讨、培训、联谊、交流等活动;
(六)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辩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章;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服从并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五)每年第一季度按时、足额缴纳当年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结合自身情况对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如实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企业要求退会的,应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会员企业破产倒闭或转产撤销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批评又不予改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议事规则、会员公约;
(二)制定协会工作方案,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和组成人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机构变动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举行,其决议需要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东海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推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聘请顾问;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亦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会长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协会探讨会长轮值制,每季度安排一名副会长作为轮值会长。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五)协助会长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非经营性的有偿咨询、培训、服务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调研、培训、考察、接待、会务、日常办公等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协会财务活动在会长领导下,由财务人员管理实施,实行单设账户、独立核算、会长负责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协会的经费要求开支合理,从严控制,节约使用。
(三)协会各项经费支出遵守一支笔审批制度,由会长签字报销,报销手续完备真实,报销票据符合财务规定。
(四)协会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协会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协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五)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清查盘点工作,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反映协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协会年终根据收支和经营管理情况,按时编制财务收支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做到账目清楚、准确,账据、帐表、账物、账款相符。
(八)妥善保管财物资料,财务资料未经会长同意不得随意外借、外传,严格做好财务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监督和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东海县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征求理事会成员意见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注销、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县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章程修改方案经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